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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CrMo圆钢)山西出台实施意见 安置钢铁煤炭行业职工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www.yuangangc.com 发布时间:2022-07-13 09:08:55 阅读:22184次 【字体: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关于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有关省属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制定的《关于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事关煤炭钢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各部门、各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整体改革方案。要建立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政府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地区的职工安置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工作调度,督促落实职工安置政策。要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建立健全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推进实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完成职工安置分流任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7日

关于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煤炭厅 省经信委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国资委 省总工会)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晋发〔2016〕16号)以及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内部分流

对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集团内部其他企业转岗安置等方式多渠道安置分流人员的,对兼并重组后新企业吸纳分流人员达到30%以上的,以及其他企业吸纳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安置人员的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申请资金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二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以上的煤炭、钢铁企业,对化解过剩产能所涉及的职工在企业(企业集团)内部转岗安置的,可按当年安置人数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转岗安置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企业申请转岗安置补贴需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并提供转岗安置人员名单及安置去向等材料,报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拨付。

企业同时具备享受一次性转岗安置补贴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条件的,只能享受一项。

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企业稳岗

上年度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或已于申请前补足欠费的煤炭、钢铁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为上年度该企业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70%。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达5年以上,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欠缴失业保险费不超过3年,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并已签订欠费补缴协议的,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企业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申领及审核拨付按现行稳岗补贴相关程序执行。

三、鼓励企业开展转移就业安置

支持企业(企业集团)围绕去产能进行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开展跨地域、跨行业、跨企业转移就业安置。化解产能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助做好跨地区就业信息收集、发布、岗位对接、政策咨询、就业培训、扶持政策落实等相关工作。对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以上的煤炭、钢铁企业,组织分流职工成建制转移就业并签订半年以上劳务协议的,可按当年成建制转移人数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转岗安置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对不符合申请转岗安置补贴条件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安置人员的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人员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要将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纳入职业介绍补贴扶持范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分流人员到其他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在县内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且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给予不超过3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在县外省内用人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给予不超过5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在省外用人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给予不超过8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对参加跨地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分流人员中大龄人员(指男性50周岁及以上、女性40周岁及以上),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交通补贴标准为省内跨县(区)的,给予不超过500元补贴;跨省输出的,给予不超过800元补贴。相关补助由组织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请。

四、大力开展企业职工特别职业培训

对需要转岗分流的职工,企业应利用自身教育培训资源,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自身教育培训资源不足的企业,可委托当地职业院校和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经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实现转岗安置的人员,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享受培训补贴。如果参加培训人员同时属于当地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的已建档的困难职工,可向当地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申请培训补贴,按困难职工人数计算补足实际培训费用差价。对有创业意愿的企业职工,由企业统一组织报名筛选,委托当地定点创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按每人1800元的标准享受创业培训补贴。转岗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直接补给企业,由培训机构和企业自行结算。转岗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根据实际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在化解过剩产能期间只能根据实际享受一次。企业申领补贴,应当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供补贴申请报告、参加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转岗培训合格证、职业资格证(或者转岗安置证明)或者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由二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五、支持企业创业载体建设

支持企业将掌握专业技术、有管理能力的企业职工组织起来创办企业实体,并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吸纳就业补助等创业就业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利用现有闲置厂房、场地和楼宇设施,通过联合、协作、改造等措施,建立各种形式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客空间等,为企业分流职工中的创业人员提供场所便利和创业服务。对基地和园区企业分流职工创业实体户数占总户数30%以上的,对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入驻户数按每户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管理服务补贴;对创业园区根据入驻户数按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实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及基地和园区管理运行经费。申请资金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二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从创业资金中支出。

六、鼓励职工自主创业

支持企业制定鼓励分流职工在一定时间内离岗创业的政策,与原单位其他人员同等享有档案工资晋升、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企业应当根据离岗创业人员的实际情况,与其变更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对离岗创业人员可参照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政策给予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场地安排等创业政策扶持。对有创业意愿的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实现创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政策,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分别按照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助标准和灵活就业人员补助标准执行)。离岗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二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其他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程序执行。

对创办小微企业(包括个体经营)租用经营场地店铺的,3年内从创业资金中给予每年最高2000元的场地租金补贴。场地租金补贴由创业人员持个人身份证明、自主创业证明(离岗创业人员还应附离岗创业证明)、租赁场地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二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从创业资金中支出。

七、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内退人员应在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通过时一次性确定。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内退前12个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对于内退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内退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企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内退人员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且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对于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的人员,社会保险费的预留应当按照破产时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逐年递增10%,并按规定费率一次性预留出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生活费预留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为基数,逐年递增10%,一次性预留出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生活费。预留的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划入企业参保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发放生活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内退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负责后续管理。

对于再就业困难且距可享受内退政策的年龄不足3年(含3年)的职工,允许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采用灵活方式妥善安置。企业要保障其基本生活,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对拖欠失业保险费的煤炭、钢铁企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接收符合保障条件的失业人员,并根据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确定享受待遇时间的长短,确保其按规定享受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对有求职愿望的企业分流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办理失业(求职)登记,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纳入国家及省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针对不同群体进行政策咨询、就业创业指导、就业创业培训(含转岗培训)、职业介绍、创业帮扶、转移就业、人事代理等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从事灵活就业、被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对一次分流人数达到100人以上且人员较集中的,由企业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共同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各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补助。

九、运用公益性岗位等援助措施托底帮扶

对符合条件的独立工矿区职工家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予以认定,建立专门基础台账,纳入重点就业援助服务范围。对化解过剩产能中涉及的企业转岗人员在离岗半年以上仍未落实岗位且其家庭内其他成员均未实现就业的,可认定为零就业家庭给予重点就业援助。要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通过集中招聘、个别推介、送岗位到家等多种方式,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对经过援助后仍未实现就业或者未在企业实现转岗就业的,可通过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在3年内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企业困难职工需先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人员名单,按规定进行认定及重点援助服务。企业所在地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及人员安置工作。对各地新增或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用于安排化解过剩产能中涉及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独立工矿区职工家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十、按规定制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并落实好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职工安置渠道及资金预算、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资金来源、促进再就业等内容。在职工安置方案制定过程中,工会要充分发挥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听韧反映职工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企业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企业制定实施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企业制定的职工安置方案同时抄送上一级地方工会组织。

十一、落实资金保障

对于企业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退养费用、经济补偿金等,应由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筹集资金解决。各地要加大对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资金的投入,确保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落实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所需资金,根据各企业集团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交的年度计划,采劝年初下达、年底统一结算”的方式,由省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从中央补助、省级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和省级创业资金中专项补助各地,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对企业整体关闭、重组等原因形成无企业主体的,或由企业集团公司具体负责某项分流安置任务的,可由企业人员政策给予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场地安排等创业政策扶持。对有创业意愿的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实现创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政策,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分别按照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助标准和灵活就业人员补助标准执行)。离岗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二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其他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程序执行。

对创办小微企业(包括个体经营)租用经营场地店铺的,3年内从创业资金中给予每年最高2000元的场地租金补贴。场地租金补贴由创业人员持个人身份证明、自主创业证明(离岗创业人员还应附离岗创业证明)、租赁场地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二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从创业资金中支出。

七、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内退人员应在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通过时一次性确定。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内退前12个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对于内退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内退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企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内退人员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且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对于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的人员,社会保险费的预留应当按照破产时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逐年递增10%,并按规定费率一次性预留出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生活费预留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为基数,逐年递增10%,一次性预留出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生活费。预留的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划入企业参保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发放生活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内退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负责后续管理。

对于再就业困难且距可享受内退政策的年龄不足3年(含3年)的职工,允许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采用灵活方式妥善安置。企业要保障其基本生活,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对拖欠失业保险费的煤炭、钢铁企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接收符合保障条件的失业人员,并根据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确定享受待遇时间的长短,确保其按规定享受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对有求职愿望的企业分流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办理失业(求职)登记,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纳入国家及省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针对不同群体进行政策咨询、就业创业指导、就业创业培训(含转岗培训)、职业介绍、创业帮扶、转移就业、人事代理等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从事灵活就业、被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对一次分流人数达到100人以上且人员较集中的,由企业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共同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各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补助。

九、运用公益性岗位等援助措施托底帮扶

对符合条件的独立工矿区职工家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予以认定,建立专门基础台账,纳入重点就业援助服务范围。对化解过剩产能中涉及的企业转岗人员在离岗半年以上仍未落实岗位且其家庭内其他成员均未实现就业的,可认定为零就业家庭给予重点就业援助。要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通过集中招聘、个别推介、送岗位到家等多种方式,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对经过援助后仍未实现就业或者未在企业实现转岗就业的,可通过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在3年内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企业困难职工需先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人员名单,按规定进行认定及重点援助服务。企业所在地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及人员安置工作。对各地新增或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用于安排化解过剩产能中涉及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独立工矿区职工家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十、按规定制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并落实好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职工安置渠道及资金预算、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资金来源、促进再就业等内容。在职工安置方案制定过程中,工会要充分发挥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听韧反映职工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企业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企业制定实施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企业制定的职工安置方案同时抄送上一级地方工会组织。

十一、落实资金保障

对于企业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退养费用、经济补偿金等,应由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筹集资金解决。各地要加大对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资金的投入,确保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落实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所需资金,根据各企业集团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交的年度计划,采劝年初下达、年底统一结算”的方式,由省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从中央补助、省级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和省级创业资金中专项补助各地,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对企业整体关闭、重组等原因形成无企业主体的,或由企业集团公司具体负责某项分流安置任务的,可由企业集团公司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企业对中央及省拨付的专项奖补资金和其他各项补贴,要建立专项台账,加强使用管理,提高帮扶效应。

十二、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在制定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总体方案时,要将职工安置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千方百计稳定就业局势,避免因化解过剩产能而造成大量职工下岗。企业要履行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的主体责任,按照统一格式建立职工实名制数据库并上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应具体的职工名册做好分流安置工作,按期完成分流安置任务。集团公司总体负责集团内部子分公司及其控股公司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安排部署、集团范围内岗位调剂、督促检查、风险管控、补贴资金监管等,确保分流安置工作平稳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煤炭、经信、财政、民政、国资、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援企稳岗、职工转岗再就业、维护职工权益等各项工作。要重视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宣传职工分流安置政策,引导职工转变观念,更好地理解和支持改革。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耐心细致做好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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